李治俊律师亲办案例
案例三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来源:李治俊律师
发布时间:2014-09-11
浏览量:880

关于常某某被害一案之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常某某之父、常某某之母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在本案中,李治俊律师接受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常某某之父、常某某之母的委托,作为其子被害一案的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代理人参与到案件审理中来。最终,四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死刑、死缓、无期徒刑和15年有期徒刑,被告人得到了应有的惩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也获得了赔偿,取得了和好的代理效果。


在本案中,李治俊律师接受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常某某之父、常某某之母的委托,作为其子被害一案的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代理人参与到案件审理中来。最终,四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死刑、死缓、无期徒刑和15年有期徒刑,被告人得到了应有的惩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也获得了赔偿,取得了和好的代理效果。

附代理词:

关于常某某被害一案之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常某某之父、常某某之母

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云南法闻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常某某之父、常某某之母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代理人。开庭前我们进行了必要的调查了解,参与了今天的庭审。我们认为,本案的事实已经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问题,现对本案的刑事和民事部分分别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法庭参考。

一、刑事部分

(一)、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虽然从本案现有的证据来看,常某某之父只是叫陈某某等人将被害人常某某弄残废,但陈某某的行为却明显超出了这一指示。法庭调查中已经认定:他将已经被朱某某捅伤的被害人常某某摁倒在地,用手掐住其脖子,膝盖顶着他的身体,用刀对着被害人胸、腑部连续猛刺数刀,可谓刀刀致命,行为残忍至极。即便常某某之父只是叫他们人将被害人常某某弄残废,但这丝毫也不影响陈某某故意杀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从他实施杀人行为的凶残程度来看,他甚至已经超出了放任被害人死亡的间接故意心理状态,达到了希望被害人死亡的直接故意心理状态。其辩护人提出的他没有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的辩护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被告人常某某之父、朱某某、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法庭调查查明: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雇凶伤人案件,被告人常某某之父是雇主,陈某某、朱某某、张某等人是受雇者,他们在一起合谋,残忍的将无辜者常某某杀害,。虽然从行为实施状况来看,这是一起有预谋的故意杀人案(证据显示:朱某某等人作案以后曾经回到过陆良老家,当时常某某之父也在家,他们完全有时间和条件来统一口供,常某某之父也多次说过要让常某某之父家断子绝孙),但本案现有的证据只能认定常某某之父、朱某某、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这让我们感到遗憾。

(三)、本案除了张某以外,其余三名被告人都是主犯,认罪、悔罪态度差,而且他们都符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中从重处罚的相关规定,应当予以从重处罚。

本案中,常某某之父是雇主,当属主犯无疑,陈某某、朱某某是积极的参与者,陈某某还实施了杀人行为,因此,他们几人作用相当,无主次之分。作案以后,几名被告人及其家属连一句道歉的话都没有,更没有赔偿过一分钱,还相互推脱责任、避重就轻,毫无认罪、悔罪态度可言。

(四)、受害人是无辜的,没有任何过错

起诉书指控常某某之父是因为私怨雇凶伤害常某某的,所谓的私怨也是一点相邻关系的纠纷。据我们的调查了解,常某某之父之所以堵路是因为他们受到了常某某之父一家的安全威胁,在法院判决生效以后,常某某之父就开始拆除堵路的墙,但拆到一半并受到了常某某之父一家的安全威胁,不得已他们停止了拆除工作。后来法院在执行的过程中,法院的工作人员要求常某某之父一家写下不伤害常某某之父一家的保证书,而常某某之父一家却不愿意写这样的保证书,法院的工作人员迫于无奈,只能停止执行。这也不是大事,何况被堵的路并不是常某某之父一家的唯一通道。退一步讲,即使因为相邻关系的纠纷造成了上一辈的私怨,也不能把它转嫁到无辜的下一辈身上来。而常某某之父却雇凶将无辜的常某某杀害,主观恶性可见一斑。常某某之父辩护人所谓的常某某打电话威胁常某某之父一家的意见是毫无事实依据的空话,不值辩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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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治俊律师副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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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李治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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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副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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